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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信用政策频出 凸显信用建设助力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0-03-06 发布人:admin 阅读量:27525

政策关注

新冠病毒肆虐、举国战“疫”之际,我国各领域的信用建设亦在持续发力。

为依法防控疫情,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之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安徽省、吉林省、四川省、广东省、江西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深圳市、台州市等地先后为防疫立法,多地人大常委会就依法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出决定。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随后,为积极应对疫情、降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四川省、江西省、青海省、山东省、上海市、湖南省、天津市、浙江省、广西、江苏省、陕西省、固原市、漳州市、荣成市、南宁市、杭州市、榆林市、扬州市、抚州市、衢州市、淮安市、南京市、诸城市、南京市、石家庄市等多地相继出台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管理和信用建设相关工作的政策文件,文件主体内容聚焦于涉疫情失信行为和良好行为认定、涉疫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宣传、涉疫情重点领域信用监管、涉疫情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涉疫情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信用修复、信用豁免、政务诚信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疫情之下信用主体权益,以信用建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我们认为,疫情之下催生各级政府紧急出台系列涉疫情信用政策,应时而生且意义重大。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一些政策措施不再有存续必要性的,也将自动失效。在举国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我们聚焦涉疫情信用政策及实践应用中的信用建设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让信用赋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信用建设助力疫情防控的阻击战。

信用建设观察

一、涉疫情信用制度严格认定失信行为和良好行为

继中央紧急立法,明确个人隐瞒病史、逃避隔离等失信行为,依法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惩戒之后,多地政府相继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对疫情期间失信行为的界定范畴进行严格认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未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的;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服从相关复工复产等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信用承诺,对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后果或形成较大风险的;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要求的;在防疫信息平台未如实登记报备个人信息的;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失信行为等。

我们认为,对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失信行为进行严格认定,依法对这些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予以共享和公示,并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作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对严重的失信行为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既保证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全国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对失信行为人的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和失信曝光,也可震慑潜在失信行为人失信行为的发生,引导人们规避失信风险,有效杜绝或大大减少疫情防控中各类失信行为的发生。

制度文件同时明确疫情期间良好行为的认定范畴,主要包括: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的;采取减免租户租金、加大资金投放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为生活物资保供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其它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有力支持保障的良好行为等。

我们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认定良好行为并形成主体良好信用记录,记入诚信档案,负责认定良好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红名单”主体,良好行为也将依法依规享受到相关激励措施,实施联合信用激励,形成良好的弘扬诚信精神和诚信文化的社会氛围。

涉疫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宣传力度加大

各地纷纷加大对疫情防控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共享和披露。针对哄抬物价、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相关荣誉奖励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对国家推送的失信案例,加强失信案例核查和信息归集。

同时,加大对涉疫情信用信息的公示宣传力度,通过信用网站、移动终端等多种形式,宣传展示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的诚信先进企业、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哄抬物价、隐瞒病情、假冒伪劣、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失信事件。

多地将不诚实填写个人防控疫情信息的人员名单进行通报,对不如实填写有关信息骗取信用的,列入违背个人诚信的失信记录。信息管理机构及时对所填信息进行大数据有效比对甄别,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一律严肃处理,还将视情节和后果纳入个人诚信管理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在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个人征信权益受到保护,根据近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或泄露。

我们认为,加强对涉疫情信用信息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将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归集至主体信用档案,依法依规进行共享公示,为打破信息壁垒和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提供了信息和技术支持,也加大了涉疫情红黑名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曝光力度。同时,在全国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下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也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涉疫情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从严从重

疫情期间,为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多地重点加强对医疗、药品、食品、运输等领域的信用监管,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借疫情发布违法广告等严重失信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强化对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强化失信惩戒机制,有效防控安全生产事故、疫情扩散等,创造良好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瞒报疫情等失信行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联合银行、企业等开展市场联合惩戒,并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举报瞒报疫情现象,对此类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也从严处理。

我们认为,对涉疫情重点领域从严实施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按照《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政策法规要求,依法予以公示,从严实施信用修复,并曝光典型失信案例。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失信惩戒,并鼓励实施市场性联合惩戒;对一般失信主体,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四、对涉疫情良好行为的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加大

疫情期间,各级各部门纷纷加大对涉疫情良好行为的信用激励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圆满完成防疫防控救治任务、紧急生产建设任务、物资保障供应等工作,以及在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对战“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市场监管和基层社区工作者等,以及参加防疫保障、捐款捐物的人员,作为联合激励对象,及时收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行政审批、财政性资金支持、公共服务、信用便企惠民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我们注意到,各地各领域正在不断推出针对战“疫”一线人员的联合信用激励新举措,更好地发挥出联合信用激励的作用效果。

我们认为,加大对涉疫情良好行为荣誉信息的信用激励力度,对诚信主体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激励措施,是褒扬诚信和弘扬社会正能量的重要手段。对受到表彰表扬的诚信主体,应及时列入“红名单”并给予相应联合激励措施。“红名单”企业在相关行政管理、金融服务、招投标等活动中,可享受“信易批”“信易贷”、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五、涉疫情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支持力度加大

疫情期间,多地政府大力支持企业增信防疫,加大信用专项资金的扶持力度,对防疫期间通过信用手段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项目进行重点支持。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鼓励相关机构对信用状况较好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通过风险补偿、担保、再贷款等方式,为企业赋能加力,共度疫情难关。

此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在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人征信权益的前提下,各地方金融机构纷纷按照疫情期间调整后的相关制度向征信系统报送信用记录。

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减免部分涉企征信服务收费,自20203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农村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我们认为,当下结合信贷风险补偿等政策的出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金融服务平台作用,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和信用信息服务,通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大数据,积极推广“信易贷”产品应用,引导各类政策资源和金融资源,加快投向优质诚信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线上信用贷款的发放力度,可有效帮扶中小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六、涉疫情失信企业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

疫情期间,各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积极履行信用修复职责,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主动对接并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充分利用各级信用网站的在线信用修复、在线培训功能,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实施全程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限,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我们认为,对于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发生的企业失信行为,政策支持加大信用修复力度并釆取便利的信用修复流程,可有效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完成信用修复,规避失信风险,尽快复产复工,争取市场机会,使涉疫情企业早日驶入正常运营的发展轨道。

七、涉疫情轻微失信企业试水信用豁免机制

一些地方试点推出信用豁免制度,对因疫情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企业,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轻微偶发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出暂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豁免机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等主管部门试点发布受疫情影响的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

我们认为,疫情之下充分考虑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或引发失信行为的中小微企业,对其到期债务展期或续贷,延缴纳税或社会保险费,适当延长宽限期或整改期,对满足豁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鼓励企业主动履责纠错,试点信用豁免机制,可为涉疫情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八、涉疫情政务激励问责机制发力政务诚信建设

疫情期间,各地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有关政策情况,成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信用工作的考核范畴。通过深化应用告知承诺制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扩大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支持不见面审批,对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化办事流程、缩减审批时限、依法减少抽检频次等政策支持,帮扶企业尽快复工复产。鼓励园区、行业协会面向辖区企业、协会会员,签署并发布疫情期间诚信经营信用承诺书,让信用承诺发挥效力。

同时,战“疫”面前,政府一手抓激励,一手抓问责。对表现优异者火线提拔,对不合格者火速问责。实施考评通报制度,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公务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纳入严惩范围,一律纳入政务失信名单,依法从严从快处罚。对执行不严、控制不力的单位予以追责,对公务人员疫情瞒报、延报、少报、不报实施失信惩戒,记入公务员诚信档案。疫情期间,媒体也频频爆出一些不实事求是、不诚信统计上报、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个别机构及公务人员诚信缺失,均被严肃处理问责。

我们认为,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呈现积极向好态势,既是我国政府担当作为的有力证明,也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国政府通过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发挥出政务诚信建设的示范作用,以政府的诚信施政,极大地带动了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的提高,也有效地维护和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在当下万众一心抗击疫情的决胜时刻,政务诚信建设的信息公开、公正和透明,对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