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19 发布人:admin 阅读量:25572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多次对加强疫情防控作出全面部署。但在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仍然出现生产劣质口罩、恶意传播病毒、恶意隐瞒病情病史等违法失信行为,不同程度上阻碍了疫情防控,危害了社会安定,带来恶劣的社会反响。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抗击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防疫工作秩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政府积极响应号召,以信用监管为抓手强化疫情防控。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宁夏自治区等地先后为防疫立法,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拒绝、阻碍疫情检查、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将其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和公示,并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北京市、安徽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川成都市、广西南宁市等地规定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严厉打击防疫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国家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实施联合惩戒。重庆市和哈尔滨市开通“疫情失信曝光台”,归集、曝光疫情期间相关失信事件和失信名单。经主管部门查处,依法依规将疫情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及时通过市、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信用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主体将依法依规受到相应惩戒。
东方金诚信用认为,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谎报病情病史;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检验,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制假售假及哄抬物价等干扰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失信行为,除了按照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外,相关部门应充分借助信用监管措施和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的震慑力,助力疫情的防控,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一方面,针对上述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行为,及时归集并通过各级政府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另一方面,因疫情防控导致企业不能如期履约或引起的一起失信行为,在失信的认定上应考虑予以豁免,支持中小企业尽快复产复工,恢复正常生产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