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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投融资指导意见出炉,绿色金融发展再迎政策东风

发布时间:2020-10-28 发布人:admin 阅读量:3104

——解读《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气候投融资的一系列措施,为更好发挥投融资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支持范围。在总体要求的框架之下,形成了发展气候投融资的六大板块,包括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强化组织实施等。

一、主要内容

(一)《指导意见》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和支持范围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1.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2.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二)《指导意见》提出了纲领性的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以政策标准体系为支撑,以模式创新和地方实践为路径,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引领、市场导向、分类实施、开放合作的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发展。

主要目标——分阶段推进实施气候投融资相关建设。第一阶段,到2022年,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启动地方试点,使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集。第二阶段,到2025年,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发挥合作平台优势,提升气候投融资规模。

(三)《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构建并完善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及标准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从强化环境经济政策引导、金融政策支持、各类政策协调三个方面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并从统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制订气候项目标准、完善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建立气候绩效评价标准四个方面来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

(四)《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支持地方实践

《指导意见》鼓励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包括激发社会资本的动力和活力、发挥碳排放权交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进国际资金和境外投资者参与到国内的气候投融资领域;并提出通过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营造有力的地方政策环境、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来支持地方的气候投融资实践。

(五)《指导意见》提出深化国际合作强化组织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的气候投融资务实合作,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的低碳化建设,推动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在境外落地。规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的投融资活动,推动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标准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合作、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工作,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二、发布意义

(一)加强政策指引,为气候投融资发展提供明确工作指引

《指导意见》作为我国气候投融资领域的纲领性文件,凸显了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方面的重视程度。面对当下的新冠疫情和迫在眉睫的气候危机,中国主动提升《巴黎协定》下的减排承诺,力争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呼吁世界经济绿色复苏。不仅体现中国的大国担当,为全球气候变化做出我们最大的努力和贡献,也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指导意见》凝聚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部委的共识,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并明确以气候投融资体系的制度安排为气候投融资保驾护航。

(二)明确市场参与主体,合力推动气候投融资市场的不断壮大

《指导意见》向气候投融资市场参与各方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政策预期。在完整的体系框架下,《指导意见》分别针对各个领域详述了具体操作层面的基础性要素。例如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宏观和行业部门产业政策制定中,形成政策合力;强化金融政策支持,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小微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构建与绿色金融标准相协调一致的气候投融资标准;推动建立气候项目界定的第三方认证体系,鼓励对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第三方认证;加快制订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的信息披露标准,建立和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探索设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碳金融投资基金;引进国际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气候投融资活动等,明确了基础性的制度、机制、标准、参与主体等核心要素。

东方金诚信用认为,《指导意见》的落实需要各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尽快推出配套的政策和制度,形成与绿色金融发展相协调一致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推动我国气候投融资市场的发展,成为全球气候投融资市场的领头羊。

(三)强化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气候投融资市场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包括气候投融资标准、气候项目标准、气候信息披露标准等相关制度文件。在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指导意见》对标绿色金融标准,旨在形成统一的气候投融资领域的界定标准,将对各方统一制定界定标准发挥基石作用。这不仅有助于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推动各类企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而且有利于扩大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特别是气候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时也明确了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等的界定,有利于市场各方加强对气候投融资项目、主体和资金投向的识别和监督,将有效提升气候投融资业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推动我国绿色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四)明确发展目标,推动地方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引导和支持地方积极进行气候投融资试点。目前,国家已经批复了六省九地的国家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目的是设立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自实施以来,从建章立制、激发绿色金融创新活力、防控绿色金融风险、推动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各试验区均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东方金诚信用认为,地方在进行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实践中,也可以借鉴六省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宝贵发展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地方的气候投融资制度建设、标准体系,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创新,更好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切实加强气候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机构能力建设,并强化在技术人才、支持保障等方面的探索,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发展提供经验模式,进一步带动低碳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