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4 发布人:admin 阅读量:4363
信用体系部 李颖 魏弘扬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对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机制,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通知》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并明确了两类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
相较于2017年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文(以下简称:1171号文),《通知》中明确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范围明显缩小。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一般性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而是作为一般失信行为进行管理。根据《通知》,除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以及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可确定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通知》明确并要求各级单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通知》要求,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通知》同时要求,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最长公示期限届满后,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相比较于1171号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设置了最短公示期限,为信用主体能够及时发起信用修复提供了政策前提。
对于如何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通知》明确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根据《通知》,对于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可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对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通知》指出各级单位可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充分利用综合信用评价结果,选择符合要求的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机构或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和出具信用报告,可以看出对于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的公共信用评价将成为常态化。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相较于1171号文,《通知》规定的不予修复的范围明显缩小,仅限于特定领域性质非常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看出国家在政策调整上,更倾向于将更多的市场主体纳入可修复的范围,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修复自身的失信信息。
《通知》的下发基本满足了社会对于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行信用修复的迫切需求,对规范和指导当前信用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想要通过失信修复的过程给目前数量庞大的社会失信群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还需各级信用主管部门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相关实施细则,尽量缩短信用修复制度的“真空期”。东方金诚信用建议:
进一步梳理细化信用修复相关主体和流程。《通知》规定信用修复受理单位为信用网站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但目前信用网站涉及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平台,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要在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对于失信主体具体应向哪级信用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结果如何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和处罚决定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信息交互尚需进一步明确,同时各级信用平台网站需要针对信用修复工作重新梳理线上业务流程以及细化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则。
进一步明确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通知》中未提及“涉及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的信用修复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即“黑名单”主体)的信用修复。根据国发[2016]33号文的相关规定,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于《通知》中规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依据《通知》相关规定,向修复受理单位申请并完成了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动作,是否可以退出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最短惩戒期限是否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6个月)等同,上述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
建立和完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和征信机构公共信用评价机制。国家信用主管部门尚需进一步明确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进行公共信用评价的标准、评价的周期、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培训和信用报告相关规定。根据《通知》,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人需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后才能完成信用修复,但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的内容,出具信用报告的内容、评价标准、适用范围、时间要求、评价周期等相关细则需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