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18 发布人:admin 阅读量:26167
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明确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事前、事中、事后环节信用监管的主要举措以及相关支撑保障和组织实施要求。
《意见》的出台对政府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意义重大。《意见》是我国在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全面推广信用监管的重要政策文件,为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和方法,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在事前环节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在事中环节方面,《意见》提出: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在事后环节方面,《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在构建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方面,《意见》要求: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在组织实施方面,《意见》要求: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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